当前位置:首页  党建思政  理论学习

公共管理学院师生积极参加“宪法晨读”活动

时间:2024-12-11浏览:10

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我院积极响应教育部宪法晨读活动的号召,由辅导员老师带头,组织学生线上观看并参与了此次活动。通过分散学习的方式,我们确保了每位学生都能参与到活动中来,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据统计,共有研究生343人、本科生419人参与了此次活动。在观看升旗仪式、参与宪法晨读、合唱宪法歌曲等环节中,同学们深刻感受到了法治的庄严与力量,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宪法的热情与积极性。

图  部分学生观看“宪法晨读”活动情况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审 胡 晓

二审 徐双媛

三审 庄 勇

书记/院长信箱:SJYZ@gzu.edu.cn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雅正楼
联系电话:0851-88292300 传真:0851-88293201
版权所有: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最高日访问量: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