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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4-06-13 浏览次数: 1770

各学院: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贵大学位【2013】12号)于2013年12月30正式下发。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第三条第二款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指的是每门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而不是该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条第六款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5、6、7项规定执行。

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分院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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