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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6-17 浏览次数: 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教财[2007]7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聘请学生参与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的职责

(一)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 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建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三) 招聘推介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 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六)负责勤工助学场地的管理与开发;

(七)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八)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九)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科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科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一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勤工助学管理科联系,由勤工助学管理科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毕业,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并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基金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开发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项目经费。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学生可直接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管理科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 传销;

(二) 销售伪劣产品;

(三) 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 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随意毁约;

(二) 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三) 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 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五)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六) 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 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 在用工单位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四) 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 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科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之星”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2007年12月30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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