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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6-17 浏览次数: 319

贵大发[2005]1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我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我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能快速采取救护措施。

第五条学生在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施,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5、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予必要照顾的;

6、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致使伤害后果加重或扩大的;

7、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8、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自杀、自伤;

7、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8、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9、在节假日或者假期以及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

10、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九条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伤害事故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 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若受害学生发生死亡,死亡处理按《贵州大学学生死亡善后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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